【导语】:泰州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怎样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是怎样的情况?小编已为你整理好相关的实用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注: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三级医院):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类保险: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基金支付60%;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内的(含15000元)基金支付55%;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的(含30000元)基金支付50%;3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45%。
二类保险: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基金支付4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基金支付50%;1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55%。
三类保险:起付标准为400元,10000元以内的(含10000元)基金支付5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含20000元)基金支付55%;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的(含40000元)基金支付60%;400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7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类保险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二类保险、三类保险参保居民报销15%。
城镇职工
城镇职工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85%;二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90%;一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95%。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
市外住院: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5%;非指定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75%。
温馨提示: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起付费用:40元;
特殊病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
费用结算
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致。参保居民在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50元,转院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转院后规定自付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6万元内结付规定具体为:
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8%;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68%。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结报68%。同时,实行指定医疗机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68%的基本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定点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60%。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经审核确认患恶性肿瘤、重症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重症精神病门诊费用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住院费用按每月42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
门诊统筹费用结算: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含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筹资门诊统筹费用,从居民统筹基金中直接提取。参保居民在定点首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报50%,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不得超过500元。
报销流程
就医流程:
参保居民发生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和首次住院应到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除外)就医。
如确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外地就医的,须经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实行逐级转诊的原则。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旦参保居民恢复到康复治疗阶段,应转下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康复治疗。
住院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居民在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转诊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应持卡实时结算;如因病情需要并经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转诊转市外就医的,其住院费用由首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与参保居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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