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并采集数字相片和指纹信息。
身份证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并采集数字相片和指纹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办理。
身份证换领: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身份证补领: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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