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泰州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参保人员承担,限额标准1200元。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
2.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联网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
3.未联网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80%,限额标准为: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三)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
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限额标准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个人承担。
限额标准为:3个月内流产14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2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4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元。
报销条件
1、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发生生育保险费用前单位为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含6个月),且核报生育保险待遇时仍在正常参保状态(女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
3、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报销材料
1、《泰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障费用结算表》;
2、《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证明或死亡证明;
4、符合规定怀孕三个月以上的流产术、引产术需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就医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单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
6、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参保女职工同时应出具领取失业救济金证明;
7、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参保男职工,其单位同时应出具男职工配偶未参保、未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证明;
办理流程
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报销费用。